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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用地登记程序
作者:郭春丽 发布时间:2008-07-03 17:05:12 来源: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关闭

(一)申请人申请分割转让登记:

1、申请人:土地分割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它需要分割转让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土地登记申请由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屋管理单位或房屋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①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②单位委托书;③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③原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④原宗地地籍图;⑤公安机关出具的正式公安编号证明;⑥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

(二)、收件

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真伪性鉴别和对土地登记申请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1、对土地权利人的审查。分割登记土地权利人应与原宗地土地权利人相一致。

2、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审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必须是法人组织开具的证明。

   3、对代理人代理手续的审查。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代理委托书。

  4、对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的审查。包括原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是否真实一致,分割宗地的《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表》所填建筑面积是否与房产部门的核定建筑面积一致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填写土地登记收件单,进行收件整理,把收取的文件资料整理装袋,并及时将土地登记申请文件资料移交给地籍调查人员。

 (三)、土地分割地籍调查

   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确认分割宗地界址点的实地位置,获得分割宗地和分割后剩余宗地的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计算分割宗地土地面积、分摊系数及分割单元(住户)土地分摊面积,为分割登记做好技术上的准备工作。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地籍调查完毕后,地籍调查人员把地籍调查资料连同分割登记申请资料一并移交给土地登记人员。具体资料包括:分割宗地地籍调查成果:①《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②分割宗地《地籍调查表》;③分割宗地的宗地图;④《宗地分割情况调查表》。分割后剩余宗地的地籍调查成果包括:①《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②分割后剩余宗地的《地籍调查表》;③分割后剩余宗地的宗地图。

(四)、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人员提交的地籍调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权属审核。权属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土地登记申请人、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以及总用地面积是否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内容相一致,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等。同时在审核时要特别注意分割宗地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抵押权。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分割登记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五)填写《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及《土地登记申请表附表》。

(六)住户依据分割转让申请住房登记发证,需按要求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应提交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或交款收据。

(五)、交纳土地出让金

     对于准予登记的权利人申请以有偿方式登记的,核定出让金标准。

(六)、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进行注册登记,土地登记审批表是注册登记的唯一依据。由于宗地分割后,原宗地地号已发生变化,因此对分割宗地和分割后剩余宗地,应按分割后的宗地编号,分别新建《土地登记卡》

    颁发证书:根据《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剩余宗地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凭土地出让金交费凭证,交纳土地登记费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于按规定申请以划拨方式申请登记的,交纳土地登记有关费用后,直接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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